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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少交的税款是否定偷税?依据是几号文件?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因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少交的税款是否定偷税?依据是几号文件?
咨询时间:2008.03.14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按照税收政策将自产品免费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而按会计制度直接记入成本不提税,对这种因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少交的税款是否定偷税?依据是几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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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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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时间:2008-03-18 解答单位: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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