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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20460_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咨询时间:2006-8-2911:33:43咨询人: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咨询内容:我单位下属一小单位由于解散需办理注销,但由于具体办事人员不知其程序,先将营业执照注销,公章及财务章均销毁。请问税务登记怎样办理注销,都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复内容:你好! 根据国税发[1998]08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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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6-8-308:36:51答复单位: 新乡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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