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在地税交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如何交纳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24737_总公司在地税交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如何交纳
咨询时间:2006-12-2715:35:17咨询人: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咨询内容:总公司在北京,是2000年成立,属于咨询服务行业,没有增值税,所以没有办理国税登记,在地税交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在郑州,不能向客户收取费用,发票由总公司开具,属于非独立核算,是否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如何交纳所得税?
答复内容:你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郑州设立的分公司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如果郑州分公司经营的有国税管辖业务,则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没有,则不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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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6-12-298:38:20答复单位: 郑州市国税局 财管家园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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