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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发现在2001年11月份纳税申报中多缴纳增值税1500元,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3281_我公司发现在2001年11月份纳税申报中多缴纳增值税1500元,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咨询时间:2006-4-1010:37:11咨询人:咨询方式:今日热线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公司多缴的税款从申报缴纳之日起至今已有4年多,故不得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笔多缴的税款。
答复时间:2006-4-1010:37:11答复单位: 商丘市国税局 财管家园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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