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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纳税人,在外地成立的有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建立资金结算网络,各地实现的销售后,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3481_我们是一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纳税人,在外地成立的有分支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建立资金结算网络,各地实现的销售后,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请问,我们这种结算方式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咨询时间:2006-7-289:23:03咨询人:咨询方式:今日热线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中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所以,依据以上规定,您单位若实行的是以上结算方式,您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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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6-7-289:23:03答复单位: 郑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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